巴中市读者沈某来电话咨询:我在南江县一家私营百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营业员实行的是基本工资加提成作为月报酬,即每月基本工资800元,再按每月销售总金额的5%进行提成。我到私营百货公司工作是由熟人介绍来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时,公司的负责人说我的工资与其他销售人员一样。在工作一个月后,我销售的总金额为10000元,总共只领了1100元工资,询问负责人,他说基本工资600元,提成按5%.我心里还是纳闷,刚来时说的是按其他销售人员一样的待遇,怎么到我这里就变了呢?公司可以这样不讲信用吗?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就通江县读者沈某提出的问题,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我国目前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补充机制包括两种情况。一、未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补充机制。《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这一规定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在用工时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时,劳动报酬的确定方法:一是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二是没有集体合同的或者集体合同对此也没有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报酬。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补充机制。《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低于国家规定或集体合同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因劳动报酬引发争议时,劳动报酬的确定方法:一是双方重新协商;二是协商不成时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三是集体合同也未作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
你说的情况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即未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补充机制。根据此条规定,你的劳动报酬有两种确定方法:一是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二是没有集体合同的或者集体合同对此也没有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报酬。